【以案释法】销售“毒狗肉”,这日子越来越有“判”头了
2024-10-24 18:08:0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 点击量:9609         

案情简介

舒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长期在湖南省沅陵某市场从事家禽零售。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舒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通过微信联络,分别从湖南常德市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用氯化琥珀胆碱制作的毒针毒杀的土狗进行售卖。至案发,三人收购的所有狗肉均已售出。2022年6月,沅陵县公安局以舒某某、杨某某、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以三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人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八个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七千元到三十六万元不等的罚金,三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相关工作,并判令支付160余万公益损害赔偿金。

检察履职

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化学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B级有机剧毒物,不得添加到食品中。舒某某、杨某某、丁某某的销售行为,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沅陵县检察院充分运用一体化履职,加强部门协作,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到公益诉讼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舒某某、杨某某、丁某某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沅陵县人民法院一审、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案三人的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并进行从业禁止。

检察官提醒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此警醒所有食品生产销售者要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勿以身试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沅陵检察将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斩断伸向餐桌的“毒手”“黑手”,为维护食品安全、守护民生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讯员   颜丹)

责编:周玉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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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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